更新 2025年11月24日
發布於 2025年10月01日
他不讓我見孩子怎麼辦?律師解析「暫時處分」救急方法
幼兒成長速度很快,可能半年一年不見,就會爬會走了,或不認得人了。所以,當離婚時孩子遭受到一方限制,一方阻擾探視的情況,可以透過暫時性處分來處理。

離婚訴訟中,如何聲請暫時處分,讓小孩先暫與一方生活?
夫妻離婚協商談判的過程很長,孩子一人拉一邊,但總不可能把孩子剖半。
搬出去住可以把小孩帶走嗎?他直接去幼稚園把小孩接走了,就再也不讓我看小孩,我該怎麼辦?
以上這些都是常見的問題。在協調成立或是訴訟判決前,孩子總是需要有一個「暫時性」的依歸,來解決當下和誰一起生活的問題。
什麼是暫時性處分?
「暫時處分」指的是由法院依照職權核發的暫時性命令,這個暫時性命令的主要目的是為了因應緊急發生的情況,避免在危險發生、權益受損,或是繼續擴大前,來保護家事案件的關係人。
以離婚、監護權的案件為例,關係人就包含離婚的父母以及未成年子女。
幼兒成長速度很快,可能半年一年不見,就會爬會走了,或不認得人了。所以,當孩子遭受到一方限制,一方阻擾探視的情況,可以透過暫時性處分來處理。
暫時性處分可以解決什麼?
一方帶著小孩進行離婚訴訟,但訴訟還沒結束之前,小孩還是有生活支出,對方也必須支付部分扶養費,這時候有急迫需要,也可以暫定一個金額來支付。
聲請暫時性處分有什麼條件嗎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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