更新 2026年01月13日
發布於 2024年11月08日
什麼是校事會議?最重可解聘老師?修法後3大困擾有哪些?一張圖看懂流程
什麼是校事會議?它的必要程序與法律效力是什麼?最重可解聘不適任教師嗎?近期發生多起老師被家長申訴案,真相未明,校方依規定要召開校事會議,但老師聞之色變,為什麼?

本文重點摘要
- 《解聘不續聘辦法》修法後3大困擾
- 校事會議流程圖,必知五步驟
近半年來,校園裡老師、校長最大的困擾,不是學習動機、政策變動,而是涉及教師是否「適任」的「校事會議」。學校本是辦學的地方,但校事會議等於在校內辦案,而且牽涉的另一方是老師;而多元社會下,老師本就不可能讓全部的家長滿意,只要家長不滿意就投訴,學校的量能不夠處理這些,感覺校事會議永遠都開不完,未來恐將造成更嚴重的行政逃亡潮。
什麼是校事會議?它首度出現在2010年6月修正的《教師法》,子法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》(簡稱《解聘不續聘辦法》)中明訂,學校若接獲家長檢舉,應於受理後七個工作日內,召開校園事件處理會議(以下簡稱校事會議)審議。新北市秀朗國小校長曾秀珠分析,校事會議提供了一個平台,讓學校更有效處理校園霸凌、性騷擾等事件,保障學生安全;也讓教師在面對「是否不適任」的指控時,有更公平、公正的程序釐清真相,保障工作權且避免遭到不合理對待。
2024年4月剛修正完成的《解聘辦法》中又進一步規定,學校接獲檢舉或知悉教師疑似有損及被害人(指學生)之學習權、受教育權、身體自主權、人格發展權及其他權利時,得依校事會議決議,適當調整行為人(指教師)課務或行政兼職。
但在此版《解聘辦法》上路後,卻浮現校園濫訴疑雲。教育部2025年10月起再度啟動修法,並在2026年1月12日公布新法。
新法明定不予受理匿名檢舉,也調整校園事件受理方式,並將解聘與教師考核案件分流,校事會議僅處理《教師法》涉及的不適任教師案件。另增訂親師生溝通爭議預防機制,並增設輔佐人機制,陪伴當事人(教師、學生)接受相關調查,給予心理支持。
但教學現場對此仍不買單,認為新法將為教學現場帶來三大困擾:
《解聘不續聘辦法》修法後3大困擾
困擾一:校長分流案件「無表決權」,權力被架空
新北市教師會理事長林松宏表示,修法要求校長須與外聘人員共同決議是否受理案件,卻又剝奪校長表決權,形同在制度前端就架空學校既有的治理功能。他認為,若學校運作良好,透過親師溝通與內部處理機制,多數事件應可妥善解決,無須啟動校事會議。
興大附中前校長陳勇延也分析,校長在案件受理階段成為「打電話的人」,將由外聘人員決定是否受案,也取決於外聘人員的辦案專業。但換個角度想,校長無表決權,唯一好處能適度解決校長「辦」教師的疑慮。
困擾二:觀課巡堂的日常,恐遭冠上蒐證之嫌
林松宏指出,學校原本就有一套對教師的觀察、管理、監督與懲處機制,這些日常運作並不需要透過啟動校事會議才能落實。此次修法在條文中新增「觀課」等規定,要求行政人員在接獲家長意見後即須依程序介入,表面看似制度化,實際上卻可能放大衝突,讓原本可透過溝通解決的問題,反而演變成對立。
陳勇延也提到,新法提及增加親師生溝通機制,並羅列「巡堂、觀課、行政晤談.....」等方案,但這些作法,早已是學校的日常,若現在將其法制化,未來只要行政人員去巡堂、觀課,都可能讓老師動輒得咎,將這些行為誤解成「蒐證」、「變相監控」。
困擾三:以投訴取代溝通,濫訴疑慮未解
侯俊良表示,實務上常遇到教師只是糾正常規,卻被檢舉「霸凌」或「不當管教」;或是學生成績不佳被投訴「教學不力」,甚至出現有心人士從南到北針對網路影像進行大量濫訴。教師在長達半年以上的調查中面對心理折磨,即使最終清白,也已名譽受損、精疲力竭,但教育部對此類明顯惡意的濫訴毫無防堵機制,修法後甚至將日常的巡堂、觀課寫入法條,變向「強化效果」的結果,反而是更鼓勵「以投訴取代溝通」。
校事會議流程圖,必知五步驟
校事會議在處理教師不適任案件時,有明確規範「調查」及「輔導」程序,目的在保障教師應有權益,流程圖如下:

step1:通報或投訴
學校接獲疑似教師體罰、霸凌、教學不力等檢舉案件
step2:學校初步蒐集證據、資料
學校接獲檢舉案,由學校搜集或保全與事件有關的證據,得要求當事人或第三人提供必要文書、資料、物品,或做必要說明,以利學校決定是否受理
step3:校長召開會議,決議是否受理
學校接獲檢舉後,由校長邀集調查人才庫專業人員(外聘)、校事會議的教師代表、家長代表共 4 人召開會議,並採無記名投票方式認定是否受理,但校長不具表決權。案件受理與否,將於接獲檢舉20日內以書面通知檢舉人。
▶以下為校事會議不受理樣態:
- 無具體內容
- 未具真實姓名檢舉
- 已不受理或已作成終局處理
- 已撤回檢舉
- 未達教師法應予解聘、不續聘或終局停聘的程度。若事涉教師考核辦法懲處,則改依考核辦法處理
step4:召開校事會議,必要時組織調查小組
學校召開校事會議進行審議。若有必要,則由校事會議組織調查小組,從調查人才庫遴選外部專家三至五名(如退休校長、縣市家長代表、律師。至少一位法律專家學者),訪談當事人(老師)及班上學生、爭議事件相關人等釐清案情,各方說法完備後,在第一次會議起2個月內完成調查報告,必要可延長2次,每次不得超過1個月。
調查小組完成報告後,將報告提至校事會議審議,並由校事會議製作決議。
▶輔佐人:當事人接受訪談時,得請學校老師、家長或其他校內、外人員擔任輔佐人,輔佐人人數不得超過2人(若輔佐人陳述不適當,例如咆哮、怒罵,調查小組得禁止其陳述)。
step5:處分
若涉及教師停聘、解聘案件,將送往教師評審委員會(簡稱教評會),最重處分可予以停聘,甚至解聘;若經決議仍屬教學不力案件,則往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(簡稱考核會)懲處並列輔導。若輔導無效,將再送往教評會審議。
step6:回函備查
教育局應設審議委員會,核准教師解聘、不續聘或終局停聘案。另就考核辦法懲處備查案件進行事後監督,若學校有違法之虞,命學校於一定期間內審議或復議。
曾秀珠坦承,校事會議帶來很大挑戰,包括增加行政負擔,需要投入大量時間和人力在案件調查、會議召開、會議紀錄和逐字稿的撰寫等,且校事會議的程序規定比一般校內會議更複雜,更需要具備相關法律和教育的專業人力。
對此,曾參與修法的全國家長團體聯盟理事長蕭東原說,《解聘不續聘辦法》第9條明定檢舉可不受理條件,為何學校還是每案都受理、並進入調查程序?正是因為以往「師師相護」太嚴重,家長只好訴諸民代或媒體形成壓力,他相信只要建立夠多公平、公正的案例,家長也會知道標準在哪裡而不再濫訴、校事會議便能勇敢的做出不受理決定,真正讓行政作業減量。
台灣師範大學師培學院院長林子斌認為,現在大多數的不適任教師案,都是曠日廢時的持久戰,斷定一位老師是否教學不力,其實要花好大的功夫,處理校事會議的校長跟老師時間心力,都是隱形成本。既然未來要處理這麼多相關業務,他建議比照高校評鑑,交由公正、專業的第三方或財團法人來做,才能專業且長久,不但學校可以從行政重擔中解脫,也有助化解教師界的疑慮,更令家長信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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